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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關于組織申報“金融10條”金融機構 辦公場地租金補貼
申報期限
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開放申報。
適用地區(qū)
廣州市黃埔區(qū)、開發(fā)區(qū)
補貼方案
一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在本區(qū)內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連續(xù)補貼3年,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對金融機構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yè)實際支出。
(一)實際租金未達到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以實際租金給予補貼。租賃期以租賃發(fā)票上載明或覆蓋的期限為準。
(二)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機構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等。機構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已在我區(qū)購買土地的企業(yè),不再享受辦公用房補貼。
二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在本區(qū)內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購買房價的10%一次性給予補貼,最高補貼1000萬元。對金融機構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yè)實際支出,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一)申請購買辦公用房補貼的金融機構,購買時間應當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本條所稱購置辦公用房是指金融機構購買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等。
(二)金融主管部門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核查機構申請補貼的辦公用房實際使用情況。
申報條件
申報對象
已落戶黃埔區(qū)且已獲得“金融10條”項目落戶獎勵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全國性牌照保險中介機構及一級分支機構。
申報表格